别墅还允许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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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各地的管理规范,我们这目前是禁止建设独栋别墅(联排、叠拼除外),但允许建设公寓和洋房。 首先我们要知道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除了自住房外所有的房子都是租赁的土地(商业房、酒店式公寓等除外);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关于用地性质的分类: 住宅用地中又有细分为居住用地(简称R)、公共设施用地(简称C)、道路广场用地(简称S)、绿地用地(简称G)等等。其中R又分为R1 ̄R9共9种类型,C也分为C1 ̄C5共5种类型,下面我就来具体的说一下这14种类型都是干什么用的。

1.R1=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单层住宅使用

2.R2=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多层住宅使用

3.R3=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中高层住宅楼使用

4.R4=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高层住宅楼及配套设施使用

5.R5=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高级公寓使用

6.R6=居住住宅用地——供建造宿舍性住宅使用

7.R7=居住住宅用地——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

8.R8=居住住宅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9.R9=居住住宅用地——其他类住用的开发建设

10.C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1.C2=邮电通讯设施用地

12.C3=商业设施用地

13.C4=旅游、娱乐设施用地

14.C5=金融贸易设施用地

通过对照以上用地性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①一般我们在城市规划里面提到的“禁建区”是指这些地类为绿化用地(G)、水域(S)或交通用地(T)的区域。

②除了一般的绿化用地、水域、交通用地以外,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住宅不能建在哪些用地性质上。所以,理论上说只要是住宅用地(R)都可以建设独栋别墅(联排、叠层除外)。

③有些城市对于住宅的要求比较宽松,例如在上海,只要符合规划要求,即使是多层住宅也可以建在小幅倾斜的土地上。而有些地方就比较严格,即使在原地形图上显示为平地,也严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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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做出了两方面重要的修改。

一是下放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新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至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一书四方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改为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农村实际,从方便农民建房考虑,将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是简化了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手续。新的土地管理法通过后,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一户多宅”和“面积超占”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一户多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的,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可hon等于“一户”对待和审批。当前农村对“一户一宅”的普遍理解有误区,以为“户”是指户口本上的一“户”,这是狭隘的理解。许多农民兄弟早已经符合分户建房的条件,但出于家庭和睦或者其他原因一直未分户,他们的建房实际也是“一户一宅”,也应按照一户批准宅基地。对于“面积超占”,按照地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新面积标准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超出部分可逐步退出。

新法实施后,农民进城落户后,回原宅基地建房,只要不超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的有关规划管控要求,以及“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则上是认可和支持的。

至于你提到的别墅,应当讲,不是农民自建住宅的主流和提倡方向。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非粮食化”,禁止占用耕地建房和在耕地上建设别墅,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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