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放什么摄像头?
建议不要安在浴室里,因为如果发生纠纷需要看录像的时候,由于是隐私场所,对方可能会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你删除。 而且浴室里安摄像头,从法律角度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很多有安摄像头的房东并不会把摄像头拍到的内容给房客看,毕竟那是别人的私有物品;就算看了,也没有法律依据让房客支付费用(除非事先约定好) 房客对房屋内的东西是否损坏或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而引发的争议,由谁承担责任,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确实发生了安全事故,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比如在北京地铁里发生的“行李箱被误拽下车”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了!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原告李某行李箱被被告王某、刘某“误牵”致损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且二被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同样是在北京地铁里,还有一位男子因在车上吃食物而被另一乘客投诉至地铁工作人员处。 事后,男子的母亲找到吃食物的男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儿子被打掉两颗牙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本案中,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发时,二人所在的地铁车厢内显示“禁止饮食”,而涉事男子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多次低头吃东西,并在乘务员提醒后未予改正。
另查明,《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乘客不得有在列车行驶过程中随地吐痰、便溺,任意摆放座椅,在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某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提示义务,判定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同时,法院也认定,原告某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饮食习惯与外界环境的影响作出基本判断,其在地铁车厢内进食,既不利于文明社会公德的建设,亦可能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危险,故原告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某地铁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4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