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阳台押金谁交?
1、“封完阳台,开发商却认为影响采光而要求退还押金”有违公平原则 据王小姐讲,当时收房的时候,她发现厨房和客厅之间的窗户没有贴膜,向开发商提出,对方表示可以贴上防弹玻璃贴膜,在不影响采光的情况下,不影响通风,然后才答应收房。可是等到要开始装修了,小区物业公司又以未经同意改变房屋外墙结构为由,拒绝签字盖章允许施工,还称如果强行施工就要报警处理。
无奈之下,去年底,王小姐只能请工人在窗户外侧用砖砌起了围墙,用来挡住太阳直射。 今年初,她又找到开发商,希望就封阳台一事协商解决。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对方竟然提出了让出2个平方米面积,并额外支付500元钱作为补偿的要求。对此,王小姐不能接受。 “我的房子是按套内面积计算的,多出的2平方米正是客厅的一部分,如果要我损失这2平方米,那我要这个客厅有什么用呢?” 王小姐说,因为协商未果,至今她仍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且还要每个月支付数百元的房租,而这都是因开发商违约造成的。 【律师说法】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又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俊海律师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房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是否应当全部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的问题,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以在宽限期内主张行使抗辩权,即享有不予履责的权利;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刘俊海律师认为,开发商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原告购买的是期房,其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清楚房屋的实际情况,所以开发商也谈不上存在欺诈行为。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除了应当考虑直接损失外,还需要考虑到原告可能因此遭受的间接损失。
还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本案的违约金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如果在起诉前,被告一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就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