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加宽被谁拆?
先说说本案的要点、争议。 第一个,关于房屋性质与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 从题主提供的案例来看(2013)津03民终970号民事判决,该案法院最终认定系争房屋为公房而非商品房,并据此驳回原告(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认为案外人无权提起物权保护之诉。 而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房屋性质是公房且应适用公房相关规定,而原告则认为系私产,应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第二个,关于原、被告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方面的争议。 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专有部分还是属共有部分,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那么,当共有部分遭受侵害时,究竟哪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呢?目前看来并没有统一意见,各地法院对此也存在着较大的理解上的差异,因而导致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才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其他业主个人无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如,在广东地区则出现了相反的案例,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在(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号一案二审判决书中指出:“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居民的需要”,并据此驳回了小区开发商的上诉请求。 在没有统一指导意见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结合当地的相关判例来综合判断了——毕竟法律的适用原则就是“宜粗不宜细”嘛!
第三个,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之间的冲突方面存在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基层执法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包括强制拆除在内。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机关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否则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已啦~所以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小心喔!最后祝小伙伴们都能顺利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