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阳台属于谁?
先引用法条,然后解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 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某个事项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事项是否具备法定的专属部分应具备的条件,即是否同时满足“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
关于“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原则上而言,以一个窗户为单位就具备了这个条件(构造上独立于他人的窗户),但是,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居民住宅楼都采用套型设计,且不同户型的窗户通常并不连接在一起,我们可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6.7.1条的规定来认定单个卧室或者卫生间的窗户是否满足这个条件——既然单层住宅的一个卧室或者卫生间的窗间墙可以作为安全疏散通道,那么,同样是一栋楼里的各住户之间的窗间墙理应视为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 “构造上的独立性”是指单个窗户作为建筑物基本构件的功能独立,至于它是否是某户单独所有的财产则不是必要条件。
关于“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原则上来说,对于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单元,只要能够明确区分各个单元的用途并且能够独立地计算各部分的租金或价值,就可以认为具备了“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来讲,一户一窗的住房就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房屋的露台、花园等附属设施应该认定为业主共用。但如果是复式结构的房子,其楼下厅室之内的窗户与楼上的窗户并不联通,且楼上之房间不对外出租,则应认定楼下的房间之窗户为其专有。
一般来说,小区楼房的阳台都算是业主的共有面积(别墅的阳台不算,归业主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