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阳台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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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引用法条,然后解释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 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某个事项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事项是否具备法定的专属部分应具备的条件,即是否同时满足“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

关于“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原则上而言,以一个窗户为单位就具备了这个条件(构造上独立于他人的窗户),但是,考虑到我国绝大部分居民住宅楼都采用套型设计,且不同户型的窗户通常并不连接在一起,我们可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6.7.1条的规定来认定单个卧室或者卫生间的窗户是否满足这个条件——既然单层住宅的一个卧室或者卫生间的窗间墙可以作为安全疏散通道,那么,同样是一栋楼里的各住户之间的窗间墙理应视为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 “构造上的独立性”是指单个窗户作为建筑物基本构件的功能独立,至于它是否是某户单独所有的财产则不是必要条件。

关于“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原则上来说,对于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的建筑物单元,只要能够明确区分各个单元的用途并且能够独立地计算各部分的租金或价值,就可以认为具备了“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来讲,一户一窗的住房就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房屋的露台、花园等附属设施应该认定为业主共用。但如果是复式结构的房子,其楼下厅室之内的窗户与楼上的窗户并不联通,且楼上之房间不对外出租,则应认定楼下的房间之窗户为其专有。

一般来说,小区楼房的阳台都算是业主的共有面积(别墅的阳台不算,归业主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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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露天的”,指的是什么概念呢? 比如你说的这种——上面晒衣服啊什么的,那确实不属于你的私人空间(所以如果别人在你晒被子上泼脏水之类是很无耻的) 但是比如说,你把盆栽放到外面去,这就不算“露天的”了…… 因为花盆本身就有一定的遮蔽作用嘛! 而且花盆是放在地上,并且不是那么“显眼”的地方的话,应该说是个人空间的。

我这里有个例子,一个住在我楼上的邻居把他的鱼缸放在了阳台外沿上,然后他晚上回来时候总是不记得关鱼缸盖子,导致第二天早晨我下楼的时候有好多鱼在游啊游啊,我是觉得挺烦人的=-= 如果他把鱼缸搬到室内去了或者放到离地面近一点的位置,我觉得我会对他比较友好一些…因为毕竟是他占用公共空间了呀~ 所以,看题主描述中的图来看,您应该是没买带花园的房子吧~不然您也不会这么在意这件事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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