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阳台算内粉?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建筑物的阳台不论设计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这里所说的阳台是指房屋前后面的飘台、挑廊。 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将没有国家设计标准规定的封闭式阳台也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或者在计算住房面积时,将没有国家设计标准的挑廊、飘台也算作住宅的建筑面积,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对此,《北京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六条规定:“规划上专供生活使用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产权面积”
同时,该解释还明确,“建筑物中用于经营的功能用房,以及室内楼梯、电梯间、垃圾道、烟道等,不应计入产权人共有部分”。 可见,对于阳台的计算,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这一计算方式也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不计算面积的部分确实不属于业主的产权份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推荐性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在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也可以不按此规定办理。但这样操作的后果就是,这些原本属于开发商应得建筑面积,成了业主的公摊面积,增加了业主的负担。